律宗所依用的經(jīng)典,不若其它各宗之采用經(jīng)藏或論藏,而是以戒律典籍為主要依據(jù)。 曹魏嘉平二年(公元二五○年),中印度僧曇摩迦羅來到中國洛陽,譯出《僧祇戒心》,首開中國傳戒之始,其后律宗典籍相繼譯出。一百五十年后,姚秦弘始六年(公元四○四年),專精《十誦律》的罽賓沙門弗若多羅前來長安,誦出該律梵本,偕同鳩摩羅什譯出。不久,《四分律》、《五分律》、《摩訶僧祇律》亦陸續(xù)譯就。“四律”的完備,加強中國律學(xué)研究的風(fēng)氣,著述紛陳,約有二十家。其中以“三要疏”最為精確,即:慧光的《略疏》四卷、法礪的《中疏》十卷、智首的《廣疏》二十卷。此三疏皆以研究《四分律》為宗。而大成四分律系統(tǒng),開南山一宗的祖師,便是智首律師的弟子道宣。 道宣律師精通三藏,專究毘尼,著作等身,其著述中的《行事鈔》、《戒本疏》、《羯磨疏》、《拾毘尼義鈔》及《比丘尼鈔》等,合稱“南山五大部”,是研究律宗的重要典籍。 此外,東塔宗懷素律師撰有《四分律開宗記》,彈糾法礪《四分律疏》的十六過失,樹立東塔新說,后世沿用此《開宗記》者,皆稱為東塔宗。定賓律師為解釋相部之說,作《飾宗義記》十卷等。這幾部律著,成為往后研究律學(xué)的重要典籍。今分述如下:
一、南山五大部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分上、中、下卷,每卷又各有四卷)
1、撰者:唐代道宣律師。
2、別名:《行事鈔》、《六卷鈔》、《四分律行事鈔》。
3、時代:撰于唐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貞觀四年(公元六三○年)再次校定 。
4、內(nèi)容:就《四分律》加以刪繁、補闕,敘述《四分律》的要義,并參酌諸律諸家之說,詳述律行的故實制規(guī),對后世僧行風(fēng)儀的確立影響甚大。內(nèi)容分為三十篇,為南山律宗根本要典,道宣律師以此著作被尊為南山律宗開祖。 其序文云:“上卷則攝于眾務(wù),成用有儀。中卷則遵于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托事而起。”
5、疏本:唐代志鴻的《四分律搜玄錄》、大覺的《四分律行事鈔批》十四卷、后唐景霄的《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十七卷、宋代元照的《四分律行事鈔科》三卷、《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六卷。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
1、撰者:唐代道宣律師。
2、別名:《四分含注戒本疏》、《四分戒本疏》、《戒疏》、《戒本疏》、《南山戒本疏》。
3、時代:撰于唐永徽二年(公元六五一年)。
4、內(nèi)容:廣釋道宣著述的《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因為該戒本是從《四分廣律》中抽出戒本,附上制戒因緣及字句的略釋而成。本書先略說佛陀制戒的本意及神足、說法、憶念三輪中的部屬、尸羅、波羅提木叉、毘尼等名義,及諸部律藏的種別、戒本的題名、諸廣律的傳來情形等。其次,注釋《含注戒本》的內(nèi)文,設(shè)立“廣教行法”及“略教行法”二分,并各立序分、正宗分、流通分三段,更以細(xì)科分別之。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八卷
1、撰者:唐代道宣律師。
2、別名:《四分律羯磨疏》、《四分律業(yè)疏》、《業(yè)疏》。
3、時代:撰于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
4、內(nèi)容:作者廣釋自著的《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辨釋持戒的要諦。內(nèi)容細(xì)分為十篇。初于疏前闡明能辨之教(羯磨)、所被之事(緣務(wù))、弘法之人(僧伽)、設(shè)教之所(結(jié)界)。其次,詳釋集法緣成、諸界結(jié)解、諸界受法、衣藥受凈、諸說戒法、諸眾安居、諸眾自恣法、諸衣分法、懺六聚法、雜法住持等十篇。《集法緣成篇》為序分,《諸界結(jié)解篇》至《懺六聚法篇》為正宗分,《雜法住持篇》為流通分。 5.疏本:宋代允堪的《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八卷、《四分律羯磨疏科》四卷、元照的《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排科》二十二卷、清代讀體的《毘尼作持續(xù)釋》十五卷、照遠的《四分律羯磨疏顯緣抄》二十卷。
《四分律比丘尼鈔》三卷(或六卷)
1、撰者:唐代道宣律師。
2、別名:《比丘尼鈔》。
3、時代:書成于唐太宗貞觀十九年(公元六四五年)。
4、內(nèi)容:研核《四分律》中有關(guān)比丘尼諸篇,敘其樞要而成,全書自勸學(xué)、釋聚,以至二衣、雜要等共分三十篇。附洛西密嚴(yán)律院比丘妙辨之跋。
5、疏本:宋代允堪的《四分律比丘尼鈔科文》一卷。
《四分律拾毘尼義鈔》六卷
1、撰者:唐代道宣律師。
2、別名:《拾毘尼要義鈔》、《拾毘尼義鈔》、《集義鈔》、《要義鈔》。
3、時代:撰于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六二七年)。
4、內(nèi)容:乃補充解釋《四分律行事鈔》的著作,現(xiàn)存上、中四卷,下篇二卷至宋代已散佚不傳。自卷上至卷中,共有毘尼大綱、起戒差別等十四段。卷首有元照的序,敘述撰述的來由及古注異議校本的差誤等。
5、疏本:宋代允堪的《四分律拾毘尼義鈔輔要記》六卷、元照的《四分律拾毘尼義鈔科》一卷。 二、其余重要著作
《四分律開宗記》十卷(或二十卷)
1、撰者:唐東塔懷素律師。
2、別名:《四分律疏》。為別于法礪舊疏,稱本疏為“新疏”。
3、時代:成書于唐高宗永淳元年(公元六八二年)。
4、內(nèi)容:解釋《四分律》,彈糾法礪《四分律疏》的十六失。卷一為玄談,分成三科:一、總簡藏別;二、別藏宗歸;三、釋藏題目。卷二以下入文解釋,就相部宗法礪舊疏的十六大義加以評破。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十六卷
1、撰者:宋代靈芝元照律師(公元一○四八--一一一六年)。
2、別名:《四分律鈔資持記》、《行事鈔資持記》、《資持記》。
3、時代:宋朝。
4、內(nèi)容:注釋道宣所著《四分律行事鈔》。今由其序文標(biāo)示的五例,可明其內(nèi)容大要: 定宗:甄別三藏的義理,駁斥其余各家依準(zhǔn)實法宗“薩婆多部”論師的意思,以解釋假名宗“曇無德部”《四分律》要旨的錯誤,主張當(dāng)純粹以律藏為準(zhǔn)則。 辨教:判別薩婆多部的“實法宗”、曇無德部的“假名宗”、涅盤開會的圓教宗,謂四分律宗既屬假名宗,亦通于前后二宗。 引用:于祖師典籍的注疏,確立引用經(jīng)律論三藏、南山各種著作,廣及一般世典。 破立:略述破除古釋的錯誤,以彰顯正義之法。 闕疑:就《行事鈔》一書中的疑闕難斷處,或僅標(biāo)示未詳,或保留諸家說法,而不以臆度決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