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眾弟子
佛教徒有四眾之分,就是出家男女二眾,在家男女二眾。出家男眾名為‘比丘’,出家女眾名為‘比丘尼’。比丘是梵語(印度古典語),義即乞食,言其乞食以自生活;又有怖魔、破惡,凈命等義。尼是梵語中女聲。俗稱比丘為‘僧人’。僧是梵語‘僧伽’之略,義為眾,凡三比丘以上和合共處稱為眾(舊譯作四比丘以上)。出家制度并不是佛教特有的,印度古代各教派都有出家的規定。其出家者統稱為‘沙門’(舊稱‘桑門’),義為止息一切惡行。印度其他教派既未傳入中國,于是沙門也就成為出家佛教徒的專用名稱了。世俗也稱比丘為‘和尚’。和尚是印度的俗語,若用梵文典語則是‘鄔波馱那’,義為親教師,與習俗所稱師傳相同。世俗又稱比丘中的知識分子為‘法師’,意謂講說經法的師傅。其中比丘,沙門二詞多用于文字;僧人,和尚多用于口語。至于彼此稱呼,對一般僧人則稱某某師,對上層人士稱某某法師,對寺院住持稱某某和尚。蒙藏地區稱僧人為喇嘛,相當于漢族地區所稱和尚,也是師傅的意思。俗稱比丘尼為‘尼姑’。尼是比丘尼之略,姑是漢語。世俗也稱比丘為‘大僧’,而稱比丘尼為‘二僧’;或稱比丘為‘首堂’,而稱比丘尼為‘二堂’。這些稱呼都不見于經論,只是流行于民間而已。
在家男眾稱為‘優婆塞’;在家女眾稱為‘優婆夷’。優婆塞是梵語,義為清信士,又作近事男,言其親近奉事三寶。優婆夷義為清信女或近事女。俗稱在家佛教徒為‘居士’,這是梵語‘迦羅越’的義譯,原指多財富樂的人士,就是居積財貨之士,轉而為居家修道之士的稱呼。
佛教信徒愿求出離家庭、獨身修道是要經過一定手續的。佛教從印度傳到中國,中國從漢唐到現在,由于地理和時代的不同,出家的程序,各有所不同。按照佛教戒律規定,佛教信徒要求出家,可以到寺院中向一位比丘請求作為自己的‘依止師’。這位比丘要向全寺僧侶說明情由,徵求金體意見,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收留此人為弟子,為之剃除須發,并為之授沙彌戒(沙彌戒有十條),此人便成為‘沙彌’。沙彌是梵語,義為勤策男,言其當勤受比丘的策勵;又有息慈之義,謂當息惡行慈。沙彌最小的年齡是七歲,依止師對弟子負有教育和贍養的責任。俟其年滿二十歲時,經過僧侶的同意,召集十位大德長老,共同為之授比丘戒(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條),此人便成為比丘。受比丘戒滿五年后,方可以離開依止師,自己單獨修道,游行各地,居住各寺院中。在印度沒有度牒、僧籍或寺籍制度。沙彌戒和比丘戒都是個別人單獨受,不得集體同受。比丘戒最多許三人同時受,至于女子出家同樣要先依止一位比丘尼,受沙彌尼戒(沙彌尼戒也是十條)。至年滿十八歲時,受式*摩那戒(式*摩那戒有六戒),成為‘式*摩那尼’,義為學法女。經兩年后,至年滿二十歲,先從比丘尼、后從比丘受比丘尼戒(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條)。這叫做二部受戒,成為比丘尼。當大乘佛教在印度盛行以后,修大乘法的比丘可以根據自愿,從師受菩薩戒,但不是必須受的。
佛法傳入中國漢族地區以后,唐宋時代,出家者先要到寺院中作‘行者’,服各項勞役,垂發而不剃發,可以從師受沙彌戒。等政府規定度僧的時日來到,經過政府的甄別,或經過考試及格,得到許可,給與度牒,并指定僧籍隸屬于某寺院,然后方取得僧人的資格,可以剃度為僧。此后再等機會前往政府許可傳戒的寺院中受比丘戒,授戒師也由政府指定。凡是不經政府許可、未得度牒而私自剃發的僧尼,沒有寺籍,名為私度,要受到懲罰。到了宋初,年滿二十方得受比丘戒的規定被忽視了。常有七八歲的人便受比丘戒。至于菩薩戒仍是隨比丘的自愿,可以隨時從師受,或者不受。
這種程序到了元代完全廢弛了。明末開始規定‘三壇同受’的制度。出家的人先到寺院中請求一位比丘為‘剃度師’,為己剃發而不受任何戒。剃度師的僧籍屬于何寺院,自己的僧籍也同屬于這個寺院,為寺院的下一代。一般僧籍只屬于子孫寺院(俗稱小廟),而叢林寺院是不開僧籍的。遇到某一叢林寺院公開傳戒時(小廟是不許可傳戒的),前往該寺,在若干時日中先后受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同時領取政府的度牒,而僧籍卻不由政府指定了。到乾隆時廢止了度牒,便只由傳戒的寺院發給戒牒而已。
現在蒙藏地區出家的程序,一般還是實行接近佛陀時代的比較原始的辦法,也沒有度牒和僧籍的問題。
在家人信仰佛教,愿意成為正式的在家佛教徒――優婆塞、優婆夷也要經過一定手續。在家佛教徒的基本條件是受持三歸,就是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歸依是投*的意思。言其以自己的身心性命投*于佛法僧,依佛法僧的教導行持。這里所謂歸依佛,不是歸依的生身,而是歸依佛的道德品質;所謂歸依法,就是歸依趣向涅槃的方法;所謂歸依僧,應是歸依佛所教導的大菩薩、大阿羅漢等。受持三歸,要經過一定的儀式,即請一位法師依照《三歸儀軌》為自己說明三歸的意義。自己表示從此以后,盡自己的一生歸依三寶。如是便成為優婆塞、優婆夷。與受三歸同時,或若干時以后,可以進而從師受五戒,其儀式也是請一位法師依照授五戒儀軌為已教導,自己表示一一遵守,便成為五戒優婆塞、優婆夷。隨著自己修學的進步,到一定程度,可以進而從師受菩薩戒,也是要請一位法師依照授菩薩戒儀軌為己教導,自己一一遵守,便成為菩薩戒優婆塞、優婆夷。受持三歸主要是歸依佛法僧,請師只是為了證明。如果認為請某法師為自己說明歸戒,便是歸依某法師了,那就有失歸依三寶的真實意義。
出家佛教徒和在家佛教徒在外表上,除比丘要剃除須發外,在衣服上也有所分別。比丘應蓄的衣服,根據佛教原始的規定,只有三衣,總名為‘袈裟’。其中一件是‘五衣’,是由五條布縫綴而成的襯衣;一件是‘七衣’,是由七條布縫綴成的上衣(平時穿著的);一件是‘祖衣’,是由九條以至二十五條布縫綴成的大衣(遇有禮儀或出外時著穿的)。每一條布又要由一長一短(五衣)、二長一短(七衣)或三長一短(大衣)的布塊所合成。這種式樣叫做‘田相’,言其如同田地畦隴的形狀,表示僧眾可為眾生的福田。但在中國寒冷地帶,只穿三衣是不夠的,如是在袈裟以下穿著圓領方袍的俗服。其后時代變遷,俗人的衣服改變了式樣,而僧人始終保持原樣;如是圓領方袍便成為僧服的特型了。在家佛教徒在平時只穿著俗服,在拜佛時可以穿著五條布縫綴成的‘縵衣’,言其通縵無有田相。所以縵衣的每條不許用一長一短合成。沙彌和沙彌尼也只許穿著縵衣而不許穿著割截成的袈裟。
佛教徒中比丘、比丘尼是獨身修道的,必須清心寡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佛教制定受比丘戒之前要有許多質問,凡是不合條件的人,是不允許受比丘戒的。例如:父母未曾允許,身有負債,身有痼疾或精神病,現任官吏及曾為比丘而違犯四根本戒等等,凡有十三難、十六遮。至于受比丘戒以后,又厭倦出家的清苦生活,愿意還俗,卻是極其容易的,只要對任何一人聲明,自己愿意舍戒,便可以放棄比丘身分,改變獨身的生活。如若不舍戒,不放棄比丘身分,卻私自違反戒條,這叫作‘破戒’,是不允許的。其他比丘可以檢舉,經過僧侶集會評判,要受到一定的懲罰。受五戒的在家居士也可以根據自愿,隨時對任何一人聲明,放棄優婆塞、優婆夷身分。唯有菩薩戒是只有受戒,或者破戒,而沒有舍戒之說。
(二)寺院制度
中國習慣,一般祭祀神靈的場所統稱為廟。佛教的廟宇,統稱為寺院;道教的廟宇,統稱為宮觀。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鴻臚寺之類。佛教傳入中國漢地,是由漢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請來攝摩騰等到洛陽而開始的。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后政府為攝摩騰創立了館舍,也就叫作白馬寺。后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后建筑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兩種:一種叫作‘僧伽藍摩’。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僧伽藍摩,略稱為‘伽藍’,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施舍,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一種叫作‘阿蘭若’,義為空間處,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清靜修道之所?;虿辉旆课?,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佛陀時代的比丘除了三衣缽具之外不許有別的財產。因此僧伽藍是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場所,所以稱為十方僧物。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游之后,就等于棄舍,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僧伽藍摩又名‘貧陀婆那’,義是叢林?!洞笾嵌日摗肪砣f:‘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厶幍妹麉擦??!?BR>僧侶居住在伽藍之中,是依受戒先后為長幼秩序的。從受戒時起到七月十五日(農歷)為一臘。遇事集會的坐位須按戒臘多少排列先后。戒臘最長的稱為‘上座’。伽藍中一切事務要由全體僧眾集會來共同決定,凡事必須取得一致意見,方可辦理。其日常事務也由全體僧眾推定‘知事僧’,負責辦理。此管理僧眾雜事的職務,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義為‘事務’;陀那,義為‘授與’,義譯為‘悅眾’(見《四分律行事鈔》卷一)。
中國漢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蘭若之分。唐宋以來,創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請,得到許可,方準與建。寺院的名稱也由政府頒發。《舊唐書,職官志》說:‘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以行業高者統之。’注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莆渥跍绶鸱〞r,併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其鄉村群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開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但是當時的寺院、蘭若、佛堂的制度如何,現在已難以詳考了。至唐百丈禪師創立禪宗寺院的清規(維持寺院清靜的規約),設置十務,分司各事(見《景德傳燈錄》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規久已失傳,詳細情況不得而知。當時佛教各宗已先后成立。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義理,傳授學人;其時寺院似無嚴格的宗派繼承問題。到了唐末以后,由于禪宗衣法相傳的習慣,于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標稱,如南宋初正覺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時寺院的修行法則還是隨著先后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時有變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與寺院的世代并不發生連帶關系。到了元時分天下寺院為禪、教、律,各守其業,不得變易。于是法派與寺院成了固定的關系,逐漸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叫做‘叢林’或‘十方’;一類叫作‘小廟’或‘子孫’。每個寺院都必定屬于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對于本宗派的教義和修行法則多不講習,漸成有宗派之名,無宗派之實。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繼承,多是師徒關系,經過傳法手續而確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授與弟子,成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幾個或更多的法徒,繼承住持時在法徒中選任。十方寺院可以開堂傳戒。子孫寺院住持的繼承,也就是師徒關系,是由于住持為弟子剃度,成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眾多剃度徒,到繼承住持時在剃度徒中選任。子孫寺院是不許開堂傳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務或爭執,可以邀請本家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寺院經本寺子孫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十方寺院則不許改為子孫寺院。一般而論,寺院是不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寺院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讓而實際是有代價的。
寺院的組織,在唐代是由三綱(上座、寺主、維那)共同負責全寺事務的,三綱的人選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當地州官和群眾備文邀請。宋人文集中常有請某某法師住持某寺的疏文。至于上座、維那等職便由寺主委任了。寺主改稱為住持,是由百丈禪師創立清規時定名的,意謂安住而維持佛法。世俗又稱住持為「方丈」,意謂所住的地方狹隘,只有方丈之地。王簡棲《頭陀寺碑》中說:「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傳唐高宗時王玄策奉使到印度,過維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號為方丈之室(見《法苑珠林·感通篇》),從此相沿稱住持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稱為堂頭大和尚。子孫寺院的住持,除本人愿意讓位外,一般都是終身任職。叢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連任,也有實行終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后稱為「退居和尚」。
百丈清規所立十務,是管理全寺勞作事務的。相傳百丈清規曾推行到全國的禪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規到宋初已失傳,當時稱為「古清規」?,F在只有宋楊億撰《古清規序》一篇(見元德輝編《敕修百丈清規》卷八)。宋元時各寺都有自己的清規,內容不盡相同。宋圓悟克勤的后嗣無量宗壽禪師有《日用小清規》;元中峰明本禪師有《幻住庵清規》。宋崇寧二年(1103)宗賾編《禪苑清規》十卷,他在《序》中曾經說:「叢林蔓衍,轉見不湛。加之法令滋彰,事更多矣」。咸淳十年(1274),惟勉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序》中也說:「朋輩抄錄叢林日用清規,互有虧闕」。元至大四年(1311),一咸又編《禪林備用清規》,序中說到各家清規「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但是一咸卻以「祝圣」(?;实蹓郏?、「如來降誕」二儀冠其前,并且說其書只是備而不用。由此可見宋元時各寺清規甚為繁雜;各各不同,但都不叫作百丈清規。到了元至元四年(1338),德輝根據一咸所編,參考諸家,撰成《敕修百丈清規》,始用百丈標名,實質是與百丈原制迥不相同。明洪武十五年(1382)、永樂二十二年(1424),先后敕旨推行清規。英宗正統七年(1442),又敕令重刊施行。可見清規的發展,由百丈創始,逐漸演變成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勢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為封建主義服務;寺院的組織也喪失了佛教原來的平等的精神,涂上了封建主義的色彩。
寺院組織,除住持外,設有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導禪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執事是專管全寺各項事務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請年高德劭的尊宿擔任,為全堂修行的模范,掌禪堂中號令之權。東為主位,西為賓位。本寺住持為主人,相當于東堂首座;其輔助住持教導修行的,侍以賓禮,稱西堂首座,簡稱西堂。禪堂中原分為前堂后堂,總負其責的稱首座,或前堂首座;于是分任后堂責任的稱后堂首座,或簡稱后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負責禪堂或念佛堂中事務的。在禪堂中的座位,門東是維那之位;門西順序為住持、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禪堂后方中間設一木龕。作「維摩龕」,專供方丈入堂坐禪時使用。八大執事是監院(庫房負責人)、知客(客堂負責人)、僧值(又叫糾察)、維那(禪堂負責人)、典座(廚房、齋堂負責人)、寮元(云水堂負責人)、衣缽(方丈室負責人)、書記。監院綜理全寺事務,掌管全寺經濟。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管理僧眾威儀。維那掌管宗教儀式的法則。典座管理大眾飯食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來去的僧侶。衣缽輔助住持照應庶務,調和人事。書記職掌書翰文疏。八大執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組織: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學」即是「呼圖克圖」。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經典嫻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領導人,三、五年一任;較小寺院叫「堪布」。其下有掌經喇嘛,叫作「翁則」,負誦經課程及解釋疑義之責。鐵棒喇嘛,叫作「格果」,負督察喇嘛勤情,有懲罰喇嘛及維持佛法之責。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負決疑卜筮之責?!父臁关摻y籌全寺事務,監察全寺出納。管家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內財產及收支事宜。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負經管貿易之責。
子孫寺院只由本寺僧侶居住,不接待外來僧眾。僧眾在外云游參學時可以到十方叢林居住,叫作「掛單」或「掛褡」?!竼巍故侵干说男欣?,掛單便是將行李安放起來,暫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進寺院,首先住在云水堂,言其如行云流水,過而不留。在云水堂住相當時期以后,經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進禪堂或念佛堂,成為寺中的基本僧眾。住云水堂可以隨時他往;住禪堂或念佛堂后,如要離寺他往,只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請告別。禪堂或念佛堂的僧眾名額有一定的限額。
(三)管理制度
所謂管理制度即歷代封建王朝流治僧侶、控制佛教的制度,現在雖已完全廢除,但為了認清封建統治的真實面目,故有了解之必要。
自佛法傳入中國以后,漢晉之時,出家人不多,政府也還未加以管理。到了石趙、符秦、姚秦,由于佛圖澄、鳩摩羅什先后提倡,一般民眾因為不堪異族的殘酷統治而爭相出家,一時僧侶大增。封建統治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于是姚興便藉口僧眾不能完全遵守清凈戒律,開始設立僧官,以僧略為僧主,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掌管僧錄。僧錄就是僧眾的名冊。在姚興設立僧官的前數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門法果為「道人統」,綰攝僧徒。到了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一465)改名「沙門統」。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條,又別設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監福曹」。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名「昭玄曹」,主持僧務的叫作「昭玄統」。統下設有都維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簿等員,助理事務。各州鎮都有沙門曹,官職有維那、上座、寺主等。其后北齊、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侶眾多,異族統治者要加強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設有僧官。南朝僧侶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侶集中的都市設立僧官,其后才設立全國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設立,見于記載的首先是晉未有蜀郡僧正,確切的記載是始于劉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設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維那,但是不久又廢除了。其時僧正一職漸趨浮華?!斗鹱娼y記》卷三十七說:「粱魏以來僧統盛飾儀仗,直擬于官府?!?BR>隋統一中國,最初是繼承北周的制度,設有「國統」、「國都」(都是都維那的簡稱)。至大業三年(607),煬帝更定官制,改佛寺名「道場」。道場(佛寺)及道觀各置監丞(見《隋書·百官志》),其任職者當是俗官。唐初沿襲隋制,諸寺觀監隸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監。高宗上元二年(675),又置添園監,不久又廢止。武后延載元年(694),改以僧尼隸祠部。德宗貞元間(785一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使和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總管僧尼之籍和功役。兩街功德使下置僧錄。功德使是俗官,僧錄是僧官。武宗會昌二年(842),以僧尼隸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隸功德使。
宋代沿襲唐代制度,廢統立錄(《大宋僧史略·僧統》),以左右街僧錄司掌管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宋史·職官志》)。太平興國六年(981),又立右街副僧錄,知右街教門之事。
元代以異族統治漢地,利用佛教以維持其統治。政事中以佛事為首。設宣政院,秩從一品,掌管釋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隸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區域)特設釋教總管。大德六年(1302)詔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臺與內外宣政院共鞠問。文宗至順二年(1331),立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后道、河東山右道、山東山左道、河南荊北道、兩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山東道、浙東福建道、江西廣東道、廣西南海道、燕南諸路、山東諸路、陜西諸路、甘肅諸路、四川諸路、云南諸路,不久又廢止。
明代設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縣各設僧綱、僧正、僧會等。)僧錄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從六品左闡教、右闡教,督修坐禪;正八品左講經、右講經,接納各方施主,發明經教;從八品左覺義、右覺義,約束諸寺僧行,懲戒不守清規者。各府僧綱司設都綱、副都各一員。各州僧正司設僧正一員。各縣僧會司設僧會一員(《明史·職官志》)。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襲明代制度。清亡以后,這些官職便都廢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內務部拿管了。
僧正、僧統或僧錄的主要責任是掌管僧籍。僧籍就是登記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隸寺院的簿籍。最初籍錄沙門始于東晉。《弘明集》卷十二記載支道林與桓玄論州符求沙門籍事,當時沙門曾反對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設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魏書·釋老志》說,延興二年(472)四月詔:「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又說:「(太和)十年(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眾出家的一種措施,無籍僧尼便是未經政府登記而私自出家的,那是違犯法令的。
到了唐代,僧籍三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帳籍的。凡新羅和日本僧人入唐學問九年不還,便編入籍。每三年各州縣要造籍一次:一本留縣,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新唐書·百官志》)。據《佛祖統記》卷四十七的記載,唐玄宗開元十七年(729)制定天下僧尼三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830),祠部請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許具名中省給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后,直到清代乾隆年間,僧籍概由僧錄掌管。乾隆廢止度牒以后,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無從考核其數目了。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發給已登記的僧尼一張憑證,以資查考,這便是「度牒」。度牒制度始于何時,現在很難確定其年代。在北魏時,僧人赴各地旅行,須要各地政府的證明文件。《魏書·釋老志》記延興二年(472)詔書說:「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齎州鎮維那文移,在臺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后聽行」。所謂文移、印牒,都是臨時的旅行證明文件。唐神龍二年(706),規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須要考試經義,無有疑滯,方得度之為僧。當時主要是考《法華經》。但是有權勢的人納賄賣度,用錢三萬,便度為僧尼(《資治通鑒》卷二○九)。唐肅宗至德元年(756)為了籌集軍費,用宰相裴冕的計劃,由政府指定大德傳比丘戒,凡納錢一百緡者與度牒剃度。這是政府度蝶收費之始??梢娫诖艘郧耙呀浻卸入褐贫取!洞笏紊仿浴れ舨侩骸氛f:「唐祠部牒皆綾素、錦素、鈿軸,蓋綸誥也,非官何謂?!惯@說明唐代對于度牒是很重視的,等同于官吏的任命狀。肅宗乾元元年(758),又規定考試制度,凡白衣能誦經五紙者度為僧,或納錢百緡請牒剃度(《釋氏通鑒》卷九》)。德宗建中三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還俗的,其度牒應由三綱即日陳送本縣。由縣按月申送至州,匯總申報中央,與符誥一同注毀。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制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家。然而人民為饑餓所困,不得不涌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三萬余人,給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紙造,偽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紹興三年(1133),仍舊用綾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數而要求出家為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為一種有價值的證券在社會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寧元年(1068)由于河決年荒,用司諫錢輔言,出賣度牒。于是有宋一代便用賣度牒作為政府從事營造、賑災籌餉等等的籌款辦法。甚而至于鈔票(會子)貶值,也是用度牒作價來收回。凡是篡改舊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軍發配的懲罰的。
這種度牒制度,元明清三代沿襲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規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為民;頂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職還俗。乾隆四年(1739)并規定官吏如若失察,罰俸三月,可見其限制的嚴苛。但至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便廢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觀所給戒牒為憑而無度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