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叢林,僧眾多則數百人,少則數十人;一座子孫廟,僧眾一般也是二、三十人左右。佛教寺院作為社會上一種特殊的機構,其內部的佛事活動、經濟收支、僧眾安排和生活管理等,千頭百緒,事情繁雜。從唐代馬祖建立叢林、百丈制定清規以來,寺院都有自己獨具的管理辦法,訂立了許多相應的規約。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辦法和規約,有的寺院在繼續施行,有的寺院已作了相應的修改或大大簡化了。為了較全面地了解寺院管理常規,現著重介紹以下幾個方面。
1.普請
唐代的百丈懷海禪師倡導:“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農禪生活,實行“普請法”,即普遍邀請禪眾勞作的制度。規定寺院僧眾,無論職位高低,都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以求生活的自給。普請亦稱.“出坡”,凡耕作、收獲、打柴、采茶都實行普請。只如四月佛誕摘花,六月晾曬藏經,平時齋廚摘菜,節前寺院掃除等也實行普請。現代叢林寺院,多兼宗教和旅游功能,管理制度健全,分工細致,普請已漸減少,或偶一為之而已。
2.計歲
計歲為過去叢林年底的會計報告。計歲原行于歲末,由住持審查各種簿冊,也叫算帳。當代叢林的財經管理更加細致和科學化,經管財會帳務的僧人,除按時做好年終財務報告外,每月還要舉行一次。由住持召集“四大班首”、“八大執事”及有關人員,在方。丈客堂對上月的財務報表當眾公布,予以通過。
3.肅眾
肅眾即是對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按規定,清眾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掛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眾。或有所犯,即以杖責之,并集眾燒毀衣缽道具,從寺院偏門遣逐出去,以示恥辱。后來對于三業不凈、不可共住的禪僧也以香板相責,并令遷單擯出。在《清規》中還明確規定肅眾辦法,除刑名重罪例屬官廳處置外,若僧人之間自相干犯,都以清規律之,隨事懲戒;重則集眾捶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并且出榜公布。對犯清規而擯出寺院者,還要將擯條張貼于山門,鳴大鼓三通,以杖轟出,稱為“擊鼓遷單”。
當代叢林寺院不實行體罰。犯了輕戒,可采取不同的仟悔法;犯了重戒,可逐出本寺院或開除僧籍;若干犯國法,則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4.榜狀牌示
榜狀牌示為叢林行事通知的方法,通常有知單、貼榜、書狀和牌示等。如方丈招待首座或遠采尊宿等赴茶會,都開列名單,由侍者通報,叫做“知單”;方丈、監院招待大眾茶湯,采取貼榜的方式傳達,叫做“貼榜”;首座招待大眾茶湯,采取書狀的方式傳達,叫做“書狀”。叢林寺院自古最重茶禮,有“謝茶不謝食”的說法。對于叢林行政性的通知,則用掛牌的方式傳達,叫做“牌示”。掛牌的地點隨各種行事而不同。如結夏、請職、貼單、普佛、剃頭沐浴等大多數牌示都掛齋堂前;上堂、傳戒等掛大殿前,起七、解七等掛禪堂前;升座、免禮等掛韋馱殿前。這樣,使寺院的行事形成規范,一目了然。
5.規約舉要
叢林寺院除遵循以《敕修百丈清規》為主的清規外,在《禪門日誦》上,還載有許多要求僧從遵守的要則、警策、訓誨文等。其中,傳為百丈禪師制定的《叢林要則》二十條,為叢林清規制度作了簡要、通俗的說明,也是許多老修行一生中恪守的信條:
叢林以無事為興盛。修行以念佛為穩當。
精進以持戒為第一。疾病以減食為湯藥。
煩惱以忍辱為菩提。是非以不辯為解脫。
留眾以老成為真情。執事以盡力為有功。
語言以減少為直截。長幼以慈和為進德。
學問以勤習為入門。 因果以明白為無過。
老死以無常為警策。佛事以精嚴為切要。
待客以誠實為供養。山門以耆舊為莊嚴。
凡事以預立為不勞。處眾以謙恭為有禮。
遇險以平亂為定力。濟物以慈悲為根本。
此外,各地叢林寺院都根據自身的特點,訂有《叢林洪規》、《入眾須知》、《共住須知》,各堂口還分別訂有《客堂規約》、《僧值規約》、《禪堂規約》,禪堂又訂有《進堂法則》、《當職法則》、((坐香法則》等。形成了一系列由上而下,有綱有目,有面有點的規制網絡。現將四川著名禪宗叢林寶光寺的《禪堂規約》和《戒堂規約》列舉如下:
禪堂規約
夫馬祖創立叢林,百丈繼以清規,務在安定學者之身心不得放逸,而后能究明已躬下事,至悟法源底。方可續佛祖慧命,以終正因行腳之志。無奈正像以往,法當末運。圣賢隱而不作,愚劣濫廁僧倫;以叢林為游食之場,視清規作泛常之事;欲使佛祖慧命不危不絕,詎可得哉:凡正信參學之士,見聞及此,必痛心驚懼。吾儕于斯,切莫隨于流俗,以至道業荒蕪。急宜恰遵規訓,始得己躬事辦。約有數條,開列于后:
一、凡上堂小參,各搭衣持具,齊集法堂,次第而立,不得參差。違者罰。
二、鐘板錯.亂,必當巡寮;引、魚錯亂,跪香;散香落地,參堂;一切犍椎參差者罰。
三、無事竄位,言談語笑,粗皮曠野者罰。
四、坐香不到及失誤,巡香散香合罰。
五、不顧本參,亂逞機鋒及出坡不隨眾者罰。
六、堂中出入,次第而行,威儀齊整,有失次序者罰。
七、大小事務,不白執事;堂中出入,不遵規諫者罰。
八、經行縱橫,語言戲舞及草履作聲者罰。
九、闖靜驚靜,靜中戲笑,東張西望,翻眼弄皮者罰。
十、巡香被警策,以公報私,故打者罰。
十一、二策昏沉如故者,立參;三策如故者,跪參;倘故縱昏沉者罰。
十二、私行向外,不著袍子,竄察吃煙,閑談雜話者罰。
十三、盜取堂內銀錢、衣物等件,重則燒單,輕則答罰。
十四、失物等項,撿者當白職事,原交失者認取,私自隱匿者重罰。
十五、小恙給假三日,重病出堂調養,慎無妨眾,違者罰。
十六、制期未滿,不許出堂。出堂及私應經仟者罰,私逃單者掛牌。
十七、除客、病外,私造飲食,司職不盡職者罰。
十八、有事他出,歸期違限者罰。
十九、破根本大戒者不許共住。
二十、談論國事,心游世俗者不許共住。
二十一、私自化緣入己,錯昧因果者不許共住。
二十二、私收徒眾及破和合僧者,不許共住。
二十三、惡口罵詈,交拳撕打者不許共住。
二十四、有犯請規,不遵議罰者不許共住。
以上條約,各宜遵守。如有違犯者,決不徇情。切宜珍重,凜之慎之。
戒堂規約
夫先圣建叢林設戒壇者,原為接引凡流而入圣域也。昔釋迦如來于十二年中,為無事僧廣制學處,兼制沙彌一切儀則。嚴凈毗尼,住持正法。今緇侶荷蒙佛恩,獲成僧相,形質雖異于俗請,動止還同乎白衣。是以出家正要,戒行為先;受戒正緣,威儀為本。欲沾三壇戒品;必假引禮提攜。體如來正法久住之根源,遵佛祖繼續僧伽之命脈。必須坐作進退,命行則行;出入往還,命止則止。排班列序,次第舒徐。不得錯后差前,左顧右盼;身不莊重。意不至誡。務須日習威儀,夜勤禮拜,自此道念增長,不可循俗越法。所有條規,逐一開列于后:
一、堂中集眾鼓響,俱要搭衣持具,威儀齊整,在堂聽候引禮師吩咐。違者罰。
二、幾老戒新戒,堂中出入,俱要依引禮師吩咐。如不遵者,罰跪香三注、《大悲咒》一百二十遍;執拗不受者,許引禮白方丈,客堂擯出,不許共住。
三、老戒新戒,見引禮師當生恭敬心,勿生我慢心。違者罰。
四、堂中止禁板響,俱要歸單養息,或看律儀、或禮佛方可。如不在堂者,罰跪香一炷。
五、當值監值,當期不行,重當一日。如不遵者,罰跪香三注、《大悲咒》一百遍。執拗不受者,許引禮師重責。
六、行須緩步、語要低聲;輕手揭簾,須垂后手。違者罰。
七、堂中不得交頭接耳,閑談雜話,兼去茶爐灶前坐立,有礙正事。違者重罰。
八、無事不得告假出堂,借事閑游,耽誤正事。違者罰。
九、無明氣習不能止忽,須依引禮教誡。執拗不聽者重責;斗毆串鬧、失禮驚眾者,許引禮白方丈,客堂逐出,不準受戒。
十、求戒當學佛子,理宜三業清凈,六根純和。勿得吃煙吐穢,有污佛地。違者罰。
十一、道路在近,常有居士觀望。不得語笑喧嘩,向日捉虱,故傷生命。違者罰。
以上條規,各宜凜遵,勿得干犯。如有違者,決不輕貸。珍重珍重,慎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