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吃雞蛋類的東西是否亦在戒之內?
答:雞蛋無雄雞群中所產者無生命,可暫為通融。否則是殺生也。卵中有胚盤者,是為雄雞所乘而產者。(李炳南老居士《佛學問答類編》)
問:念佛人因生活上服務于執法機關,將罪大惡極無可逭人犯,判處極型,對念佛戒律,有無妨礙?
答:彼犯國法,是法殺之。司權者存心慈悲,不過求其可生之理,而為盡心求減而已。果曰罪無可逭,故縱之,是己違法,與其如是,何如改業為愈乎。
問:有人受了菩薩戒,懷著悲憫對方之慈心,勸教一僅受三皈依而未持齋之人,殺雞配藥,滋養病身,則彼受戒之人犯戒歟?
答:此受戒者,定是慕虛名而無實行之人,諒于所受之戒,亦不了解,恐怕受而未得。然教人殺生,自是罪過。
問:受五戒是不能殺生,則經已有明文。如家人托出市購豬肉雞蛋等,能否代購?如遇雇主囑購酒肉等物送禮則可否照辦呢?有時要招待客人,能否奉以香煙、啤酒呢?
答:人委購肉購酒理宜婉言謝絕。如未受菩薩戒,為職業上之關系,接會賓客,招待煙酒,在無可避免時,可暫通融。
問:假如受殺戒后,因心浮多妄想,故偶遇感觸,竟意中想殺人,外卻無行動,或夜夢中有殺人之夢境,如此有無犯戒?如有犯,有何懺法?
答:初受五戒者,先從身有行動上戒絕,意念乃多劫積習,淺學人何能不起。如起惡念之時,急宜提起一句佛號,將妄念打去,不使相續。至夜夢顛倒,更不作主,不為犯戒。然意不凈,亦是功夫太淺,懺悔頗佳,但在佛前自述境界,懇求加被即可,并無一定方式。
問:不拘大小畜生都同一靈性,假若殺死一狗,比較殺死一只蚊蟲,世俗當論殺狗罪重,靈性同一樣,如何罪有分大小輕重呢?
答:佛不主賞罰,罪福由自召。佛不過勸眾修心生慈,杜絕殺念為本。其殺動物,不問大小,總是內心(順世說)有虧,故平等戒禁之。世俗論外跡,故分別大小,定罪輕重,然求之于佛理,亦并非講不通。要知每一眾生之身,皆有寄生之無量動物,牛狗身大,寄生之動物當多,殺之是殺多數之動物故罪大;蚊蟲身小,寄生之動物當少,殺之是殺較少數之動物故罪小。
問:飼養禽畜使它們長大,然后出售以至它們被殺害是否亦為殺生?
答:殺生之義,已于前條略釋,自殺,教他殺,委之死地,殺則一也。再凡事有因,自觀起心動念,養家畜之意為何?果明此動機,因果已有,說到后來,不過已遂未遂而已。
問:畜生道眾生,是因前世所造惡業受的果報,報盡才能身死,再依其業力投生;如此說,我們先將它殺死,免其受苦受罪,使之早日投胎不亦善乎?
答:眾生善惡之業,皆非一端,假若有相,可塞虛空,安得遽云報盡。眾生之死,只是一次壽盡,后仍連續,早日投胎,還是惡道,何能免其受苦?此真揚湯止沸,抱薪救火之計也。
問:佛屢唱一切有情,悉皆平等,一視同仁,古有埋兒以孝親,殺生以敬親,雖稱孝子,然以平等之義,顯然有違,到底世間法與出世間法勢難兩全,長者尊意如何?親欲葷,子不忍殺,奈何!
答:所謂法者,是足為一般人取而遵之者也。稱世間法者,須以世間圣人為準,非一般平庸人,可以作人法則,不可誤解!郭巨埋兒,是愚癡人辦糊涂事,大為儒教所不許,只為俗人加謬贊,如以此概世法,則誤矣。按出世法,親若有病,思肉可食三凈肉,圓融之道尚多,此不過聊述一端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