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敬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愿祈不造眾惡,依愿起行,有可承準。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后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愿,故造眾惡。大圣知機,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三自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于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敬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后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為“不邪淫”)。
我某甲,盡形壽,說誠實言,不妄言。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舍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恒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已上各一說。
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后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